广西在33个县实行粤桂协作优惠政策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上林、三江、龙胜、田东等3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用地保障、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等15项优惠政策。

其中,对在33个协作县新注册开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先保障广东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协作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为1亿元。

对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作县发起设立并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

对在协作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广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广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对引进区外企业到协作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广东籍游客到协作县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记者韦继川 通讯员 邓祖体)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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